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巴西流行芭蕾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4〕2483号)
北京东方新大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大陆演[2004]01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巴西流行芭蕾舞团于2005年1月1日到北京,1月5日、6日到广东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演员着装应当符合我国观众欣赏习惯。
请北京、广东省(市)文化厅(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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