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公告
(甘政发〔2004〕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审查确认,下列机构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必须将各自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便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查阅。未经依法确认并公布的实施机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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