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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4〕2324号)




北京中兴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兴发演字[2004]第04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4年12月5日参加在北京市举办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音乐之声’开播二周年”文艺晚会的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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