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俄罗斯民族芭蕾舞剧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4〕2212号)
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4年10月12日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俄罗斯民族芭蕾舞剧院一行55人,于2004年12月中旬至2005年2月到北京、重庆、广西、江西、广东、海南、湖北、湖南、福建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该团不得冠以“国家”或“国立”称谓对外进行广告宣传。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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