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文化部 关于同意邀请乌兹别克斯坦那沃依国家模范芭蕾舞剧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
关于同意邀请乌兹别克斯坦那沃依国家模范芭蕾舞剧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4〕22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04)4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新疆演出展览中心邀请乌兹别克斯坦那沃依国家模范芭蕾舞剧团一行60人,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到新疆、甘肃、安徽演出。

请主办方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