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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7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7号




为了科学准确地界定产品认证范围,方便认证机构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证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产品认证的业务范围申请时,须按《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2002)国家标准的分类与代码规定,将产品认证的范围标明到第三层大类和第四层中类的产品名称。

对于《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2002)中未包括的产品类别,请事先书面报告国家认监委,接到国家认监委的电话或书面回复后再正式提出申请。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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