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请示的批复
(哈政综〔2004〕64号)
哈尔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管委会《关于重新请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的请示》(哈开委〔2004〕133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关于“作为浙江新洲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方的浙江工商信托投资公司有国有股成分,国务院国资委没有受理过此种情况”和“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公司)潜亏巨大,按照相关规定仍要再提高转让价格”的具体意见,经研究,同意你管委会下属的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哈尔滨火炬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统称3家公司)将持有的哈高科公司78,441,844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9.99%)转让给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和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每股2.55元,即在哈高科公司2003年末每股净资产2.299元基础上溢价10.92%,转让总金额为200,026,702.20元。该转让收益要用于3家公司偿还哈高科公司债务和安置职工,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要求,尽快将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材料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
此复。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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