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审议,水利部决定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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