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奥地利维也纳弦乐独奏家乐团
和约翰・施特劳斯室内乐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4〕2041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4]1292号、139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东方明珠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联合邀请奥地利维也纳弦乐独奏家乐团一行13人,于2004年10月23日至27日到江苏、浙江、重庆、北京演出;邀请奥地利约翰・施特劳斯室内乐团一行23人,于2004年10月24日至27日到江苏、浙江演出。
请主办方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