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荷兰茵特洛芭蕾舞团到江苏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4〕1835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4]122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市演出公司邀请荷兰茵特洛芭蕾舞团一行25人,于2004年10月下旬到江苏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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