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4〕85号)
各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经我会与中国证监会协商,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可采取与境内法人联名的形式开立证券账户。请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按《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问题的复函》(证监办函〔2004〕170号),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开户事宜。
附件:中国证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问题的复函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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