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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关于同意举办第十一届中国艺术博览会暨俄罗斯艺术品博览会的批复

文化部
关于同意举办第十一届中国艺术博览会暨俄罗斯艺术品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4〕1801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2004]80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美术家协会与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5日至21日在北京市中华世纪坛共同主办“第十一届中国艺术博览会暨俄罗斯艺术品博览会”。博览会所需费用均由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主办单位要按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展览期间注意安全,确保活动的顺利举办。展览结束后一周内,请将活动总结报送我部市场司。

此复。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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