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龙江省第二医院等7家医疗污水超标排放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哈政综〔2004〕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阻断各种病菌通过污水排放传播的途径,预防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水污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黑龙江省第二医院等7家污水超标排放医院实施限期治理,限于2004年10月30日前安装完成污水消毒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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