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德国开姆尼茨国家歌剧院芭蕾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4〕1472号)
北京艺都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4年7月10日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德国开姆尼茨国家歌剧院芭蕾舞团一行33人,于2004年8月19日至28日到北京、广东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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