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04〕84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保监会依法实施49个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现将中国保监会依法实施的49个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保监局履行部分许可职责。
二、为做好行政许可工作,中国保监会将发布行政许可规程,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应提交材料、时限等内容。
三、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二○○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筹建和开业)和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1条、第80条、第85条、第87条、第92条第3款、第1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5条、第14条、第26条、第29条。
保监会
2
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1条
保监会
3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2条
保监会
4
危险单位计算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1条
保监会
5
保险公司向其关联公司的再保险分出计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3条
保监会
6
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7条
保监会
7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1条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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