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旅游局公告2004年5号

国家旅游局公告2004年5号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审批项目公告如下:

一、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设定,共实施下列8项行政许可:

1.国际旅行社设立审批;

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3.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4.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

5.经营组织我国公民到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6.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

7.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8.边境旅游项目审批。

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共2项:

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2.旅游发展规划审批。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设定,共实施下列4项行政许可: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2.领队人员资格审核;

3.导游证核准;

4.临时导游证核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