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9月4日联合发布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该办法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从业资格。现将考试大纲予以公布。
附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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