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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城市园林养护管理专业资格。承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修改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第二款修改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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