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主管部门办理。”
二、删除第十二条。
三、删除第十七条中“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字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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