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六条。
二、第四十六条中的“市港口主管部门”修改为“引航机构”。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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