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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等4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等4项法规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等4项法规的议案》。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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