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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政策措施的通知

(汕府〔2004〕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政府对涉及行政许可规定的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2004年5月24日市政府第十一届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的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市政府政策措施(12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内容,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政策措施目录(12项)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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