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区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市区补偿奖励方案
一、鼓励提前报废摩托车,对提前报废摩托车的车主给予补偿或奖励。
(一)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给予车主补偿。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按扣除折旧后的车价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摩托车购买时的实际价格(以车管部门存底的购车发票为准)减去摩托车使用期间平均折旧的差额。
(二)对已达到使用年限经检验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在延期使用期限内提前报废给予车主奖励。
按每提前1个月报废奖励35元的标准计算,即提前3年整报废奖励1,260元,提前2年整报废奖励840元,提前1年整报废奖励420元。
(三)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如扣除折旧后的车价补偿低于1,260元,按照1,26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 已享受车价折旧补偿者不再给予奖励。
(五)对未达到使用年限和已达到使用年限但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提前报废,当年车主已交纳的车船税、养路费、“八桥一隧”路桥年票费按当年提前的月数予以补偿。
二、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车主自愿迁出市区的,每辆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
三、本方案所指摩托车使用年限按《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执行,补偿奖励对象是市区摩托车。
四、本方案所指市区暂不含未实行限制摩托车行驶的番禺区、花都区管辖的地区。
本方案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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