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人的通告
(汕府〔2003〕2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精神,加快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顺利实现我市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宏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责任制,把我市经省确定的15个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分解到各有关区、县,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落实具体负责人,一级抓一级,确保在省规定期限内按质按量建设完成。现将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项目及项目责任人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汕头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人。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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