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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王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请示的批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王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请示的批复

(哈政综〔2003〕70号)




南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王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哈南政呈〔2003〕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对王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一)将永丰村20、21、22、23号地(合计96.9亩),房身村5、6、9、14、15、19、52、53、85号地(合计245.6亩),共计342.5亩一般农田调整为建设用地。

(二)将红星村56号地16.7亩,永红村51、54、55、56、59、62号地(合计313.1亩),房身村28号地(12.7亩),共计342.5亩建设用地调整为一般农田。

二、调整后,要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建设用地不超过省下达的指标。

此复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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