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3〕72号)
各保险公司:
为全面了解你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情况,根据《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6号),对基金月报表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发[2003]6号文件规定,参照《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一),及时准确上报《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见附件二)。
二、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应按不同投资账户单独上报。
三、各公司在计算投资收益率时,不得擅自调整本表相关口径和数据。
四、调整后的基金月报表自2003年6月开始执行。
在报表填报过程中,各公司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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