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3〕4号)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外汇账户的申请》(衡字[2002]0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可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外汇保险公估业务。
二、保险公估机构外汇收支、设立外汇账户等事宜,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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