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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6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郑州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3件规章予以废止,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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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文号 │ 说 明 │

│号│ │ 及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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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污染源│ 市政府令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

│ 1│治理专项基金│ 第2号 │目(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审批、企业偿还贷款│

│ │有偿使用实施│1989.8.16 │批准和变更、解除基金贷款协议批准)与《中│

│ │办法 │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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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流动人│ 市政府令 │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 2│口计划生育管│ 第40号 │证核发、生育证核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 │理办法 │1993.10.8 │政许可法》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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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禁止生│ │ │

│ │产销售使用非│ 市政府令 │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地销售可降解餐具、│

│ 3│降解塑料餐具│ 第66号 │食品袋卫生检验和塑料餐具食品袋垃圾袋可降│

│ │和非降解塑料│1998.1.30 │解技术指标认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 │食品袋垃圾袋│ │可法》抵触 │

│ │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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