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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民发〔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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