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185号令(联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 ○ ○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