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7-01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