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4-30
【生效日期】2009-06-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中国政府网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 王 晨
商 务 部 部 长 陈德铭
工 商 总 局 局 长 周伯华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