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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8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8修改)

(司法部令第109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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