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联合签署,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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