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8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8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废止《
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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