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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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