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拒绝管理人员依法持证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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