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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8-28
【生效日期】2005-08-2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新华网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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