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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司法部令第94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5月24日部务会议审议修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同时废止。

部长 张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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