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业,须向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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