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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5:2001/A1)

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5:2001/A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6号)




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4:200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5:2001),2002年第12号公告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因最近机动车辆强制性国家标准做了较大的修订,据此,我委针对机动车辆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中涉及的检测项目和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原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规则分别为《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4:2001/A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5:2001/A1),《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以上修订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05年3月1日起,机动车辆类产品须按原认证规则及本修订件的要求获得强制性认证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四年九月十日


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5:2001/A1)


原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1)中第4.2.2.1条去掉,第4.2.2.2条型式试验的检验依据和项目修改为:

1.标记

摩托车发动机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中4.1.2、4.1.4的规定。

2.起动性能

发动机起动性能按GB/T5363-1995中4.1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15.0s.

3.怠速性能

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GB/T5363-1995中4.2进行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10min,其怠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开节气门后,发动机不熄火。

4.怠速污染物

发动机怠速污染物应符合GB 14621-20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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