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04-04-27
【生效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2号
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