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9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延安果业集团公司等2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2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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