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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324号
【发布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2003-12-10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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