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4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将该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四项。
七、删去第五十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