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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第1144号
【发布日期】2003-10-13
【生效日期】2003-10-13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第1144号 2003年10月13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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