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4号
关于公布《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的公告
中国与泰国于2003年6月 18日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蔬菜水果协议》)。为保证10月1日《中泰蔬菜水果协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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