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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4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4号

关于公布《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的公告




中国与泰国于2003年6月 18日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蔬菜水果协议》)。为保证10月1日《中泰蔬菜水果协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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