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87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通过了对浙江省常山县火腿公司等55家企业(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录)提出的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55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批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第一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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