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函[2003]901号)



2003-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2001年9月21日在阿斯塔纳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规定,业经哈萨克斯坦和我外交部分别于2003年6月13日和2003年6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2003年7月27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9月20日以国税函[2001]715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