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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3第27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3第27号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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